广西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待遇
时间:2023-05-08 17:04:05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参保范围广覆盖广西所有人群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变为两项制度。因此,《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参保范围覆盖广西所有人群,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

缴费有补助今年个人缴费150元

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各级政府对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广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补助420元。,广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50元。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缴费时间放宽兼顾外出务工群体

《办法》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针对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体在春节前集中返乡的特殊情况,《办法》对缴费时间有所放宽,规定:“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防范投机参保、有病才参保情况的发生,《办法》规定,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三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支付范围扩大待遇就高不就低

通过整合增补了药品目录。

在待遇方面,按照“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467元计算,城乡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比原来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农民人均纯收入6倍高出许多。

意外伤害医疗费可由基金先行支付

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办法》明确,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急诊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为了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抢救产生高额医疗费增加个人负担问题,《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在家中治病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针对目前各地建立家庭病床政策不统一的情况,这次整合城乡医保制度,统一制定了家庭病床管理制度,这也意味着所有城乡居民,符合条件按规定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家中治病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办法》规定:“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个人支付一级及以下90%10%二级75%25%三级60%40%自治区三级55%45%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个人支付一级及以下85%15%二级70%30%市三级55%45%自治区三级50%50%

生育医疗待遇将比原来大幅提高

相比以往,生育医疗待遇将大幅提高。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异地住院处理。

医药费报销比例差异体现分级诊疗制度

除了定点医疗制度,为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划分了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0%、55%、50%。

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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