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消费者章先生找了一家浴场,本想舒舒服服地洗个澡,不想却因浴场地面湿滑,不慎滑摔了一跤。这一摔可真是伤不起,2颗门牙立马掉了下来,还有2颗牙齿也不同程度摔伤,并且嘴巴也流出了血。由于章先生维权意识不强,当夜只是去药房买了50元的药简单敷了一下,第二天浴场方的工作人员陪章先生去医院做了检查并看了医生,浴场方支付了200元医药费。
第三天,章先生的下巴开始肿胀,受伤的牙齿也出现疼痛,经过朋友的提醒,章先生才想到了找12315求助。城西所消保委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电话约当事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由于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意见分歧很大,协商一直无果。工作人员向浴场方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浴场方赔偿章先生现金1000元,章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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