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
(2)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类押金,如工作服押金、劳动违约风险押金等;
(3)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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