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证据与传闻的差别
时间:2023-07-03 10:50:37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其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以获得正确、可靠的心证。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

(二)具有“必要性”,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必须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不使用传闻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对陈述者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列举了五种情形:

1、先前证词,即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在另外的听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词,或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要求的作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明;

2、临终陈述,指陈述者在相信死神临近时所作的有关造成自己死亡的原因或情况的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民事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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