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
35摄氏度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的,21元/天。
5、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6、广东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摄氏度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摄氏度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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