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8-25 09:17:57 4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清算中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方式有哪些

公司清算后,债权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书。

2.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3.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4.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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