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中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方式有哪些
公司清算后,债权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书。
2.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3.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4.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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