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所需资料:
(一)办理补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5、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
(二)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三、办事流程:
四、办理时限: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请准备好银行卡,刷卡收费,不收取现金。
六、办事地点:
市车管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车管所西区中队:珠海市斗门区西部办证中心
市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香洲区蓝盾路39号
西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侧
七、其他规定:
(一)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三)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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