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
1、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
2、主观上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度、紧急避险过度、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3、犯罪作用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4、犯罪后将功折罪表现为:自首、立功等。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免除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
“减轻”。
对于法定刑而言是不能够进行减免的,只要触犯了法律,都是要受到处罚的。只能够说在刑罚的过程当中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但是不能够完全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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