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关于主动交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和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
(2)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规定的“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包括组织完全没有掌握的问题和组织已掌握部分问题但不属于主要违纪事实的问题。
(3)这里规定的“问题”,主要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而非自己的与违纪无关的其他问题或者他人的问题。
主动交代本人问题的应减轻处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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