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什么
时间:2023-03-30 19:51:01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

(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当医生面对急诊,病危或者重症患者,医院选择拒收从而耽误了最佳的就诊时间或者因为转院不负责采取了不正当的急救方式从而导致病者病情加重或者延误了抢救时间的。

第二,在对患者进行手术过程中,医生开错部位,导致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加重的或者在手术过程中因为医生的粗心大意而将纱布手术机械等其他异物遗留在了患者体内,导致患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

第三,在救治过程中对于疑难杂症的患者不经过上一级的指示说明自己擅作主张的或者救治不负责而导致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好转反而加重的情况。

第四,在用药过程中,用错药从而导致患者处于危险情况的,又或者对于过敏类药物医务人员没有进行测试就对患者进行使用从而导致患者过敏的。

第五,在药剂方面,医生开错药写错处方,或者取药时医生给错药从而导致患者处于危险情况的。

第六,在手术麻醉过程中,麻醉师麻醉针打错部位的或者用量不合适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变化的。

第七,在放射或者CT做检查的时候由于医务人员拍错片从而下错诊断的,对患者进行精神刺激,或者检验科查错血的。

第八,医务人员因为自己的玩忽职守造成的一系列医疗事故等其他情况。

二、对患者享有知情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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