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有:
1、患者的病情、诊疗的具体计划方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2、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患者应当配合医院;
3、对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咨询,医院方应当如实回答;
4、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
5、医院应当向患者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副作用等;
6、告知患者出院后的院外治疗方案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复诊时间和所需要的携带的一系列资料等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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