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拆迁延迟交付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向开发商送达催告通知书,以期其能够尽快履行交房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在收到催告通知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房,或者未能为逾期交付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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