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有:合作与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其他附属义务。“有关人员”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即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下属企业破产,上级有义务安排员工的工作吗
案例
黄女士所在国有企业宣告破产,她失去了工作。黄女士在该企业工作了30年,企业破产后,得到了数量不多的经济补偿,但她心里总有些不平衡。她认为,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对她负责。在她与原企业负责人多次商谈无效后,她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另行安排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黄女士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安排黄女士的工作。
分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款规定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依法终止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也依法终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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