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信息公开的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3-20 14:11:21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是打造透明政府、诚信政府的有效手段。这些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来看是好事,但是当信息公开的“大势所趋”遇到个人隐私保护的“时代难题”,怎样把握信息公开的度,防止其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源头,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政府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一些公民个人信息,这是难免的。但公开部分个人信息不能等同于刻意为之、涉嫌侵权的隐私泄露。或许工作人员主观上并无恶意,只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对于信息“裸奔”有着惯性的“麻木”,即便如此,也不能轻视其可能带来的隐患:从个人层面说,如果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难以预料;从社会治理层面说,信息保护的“破窗效应”会进一步放大。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应有合理的界限。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是空白,但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判断标准上有些笼统。注重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首先应从制度层面划清界限,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可以公开的事项清单及避免公开的限制清单。其次,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有关部门不能放任无策,相反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在工作中视具体情况来决定公开程度。比如公示低保金名册时将一卡通账号也一并公示,是否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公示大学生创业补贴时将个人信息全部公开,是否超出了公众知情权的基本需要?多一点考量,多一份细心,个人信息安全就会多一份保障。

一、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1、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

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3、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

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信息公开一般是国家机关才有的权利,职员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监督国家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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