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我市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已分别在2004年、2006年予以调整,鉴于2007年我市职工工资和物价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度调整。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将继续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适时进行调整,形成正常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
大冶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7月2日讯:2010年7月1日,大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调整范围:截止2009年12月31日仍在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企业应为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不低于90元。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参加统筹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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