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调整定期待遇
时间:2023-07-02 20:14:46 3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讯:苏州市人社局9月3日发布《》,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额度,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250元。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苏州

讯:苏州市人社局9月3日发布《》,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额度,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250元。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和苏州市《关于贯彻的意见》规定,苏州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为2010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调整标准如下:(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8.1%的,予以补足。(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666元、1333元、999元。(五)2010年7月1日以后,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3332元/月口径计算。

市人社局提醒,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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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焦作市工伤保险待遇全面上调。自7月起开始执行调整过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6月份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应增发待遇,7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1996年10月1日为界,相关人员工伤待遇依照两个标准上调。

标准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月80元(孤寡老人为每月100元),其他亲属每月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每月8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60元。

标准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月75元(孤寡老人每月95元),其他亲属每月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75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分别增加95元、75元、60元。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

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生育科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正在依据新标准对应调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算,确保应补发的各项待遇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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