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仍未交房,则可认定为逾期交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的表现形式
(一)开发商未通知交付或者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通知了购房人接房,但购房人认为房屋未达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拒绝领取钥匙,继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购房人在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
三、逾期交房的原因分析
(一)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
(二)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房屋未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三)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规划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的期限交房。
(四)开发商工作失误,开发商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因工作中发生失误,迟延通知购房者收房。
(五)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拒绝受领:包括一般质量问题、房屋质量不合格、规划和设计变更(如面积或结构改变)。
(六)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作出说明和允诺,但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装饰、设备等不合约定,导致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责任。
(七)因出卖人未取得相关许可,随意承诺如承诺买受人子女指定学校入学,无法按期为买受人办理承诺的相关手续,买受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逾期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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