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或承包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欺诈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欺诈,是指土地发包人或土地承包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土地的发包人故意隐瞒土地承包方案没有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讨论通过的情况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情况都是欺诈行为。欺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情况,并且明知这种虚假情况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故意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为自己获得的利益,也包括为他人从对方当事人获得利益。
2、有欺诈对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已经将欺诈的故意意思付诸于实施。如,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而在发包方审查承包方时,承包方有意欺诈发包方,并已经将自己虚假的资信情况和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提供给了发包方。这种欺诈行为有两种情况:
(1)积极的行为,主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2)消极的行为,有义务提供情况,而消极的不提供。
3、受欺诈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则要件是说明欺诈行为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因果关系。如以上我们列举的承包方故意告知发包方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发包方就是被承包方的虚假情况所蒙骗才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这一要件有三种情况要注意:
(1)不管受欺诈方是因欺诈行为造成动机上的错误,还是目的上的错误,只要因欺诈行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构成了欺诈。
(2)欺诈方提供的情况应当与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与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认定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对方没有陷于错误或所发生的错误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就不能构成欺诈。
(二)胁迫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有的地方的村霸或农村的地方黑势力,为了土地承包用威胁村干部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胁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心理恐惧,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人对受胁迫人采取了强制的措施。
3、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威胁受胁迫人要杀死地的亲人或烧毁他的房子等等。
4、受胁迫人违背自己的意思与胁迫人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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