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3-06 18:42:33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或者破坏社会公共道德等。如,土地承包人签订承包鱼塘利用鱼塘进行钓鱼赌博。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明确。

(二)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三)这种公共道德或者公序良俗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一、赠与能不能附条件

赠与合同能附条件,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

二、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撤销吗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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