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受胁迫婚姻的受理条件有:
1、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申请办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须知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全文7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