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受胁迫婚姻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7-27 08:03:02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撤销受胁迫婚姻的受理条件有:

1、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申请办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须知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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