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理辖区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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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7、机动车档案;
8、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注:外地转入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请准备好银行卡,刷卡收费,不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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