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高科技公司的中层领导先后辞职,然后共同创办一家加工厂,利用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资源和技术,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公司完全相同,并且价格低廉,客户都是原公司的老客户,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造成利润损失达50余万元。
昨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缓刑,并分别被判处2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事件回放
中层领导辞职后与原公司竞争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甘某、祝某、李某、曾某分别与成都高新区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分别担任该公司销售部常务副部长、生产管理部副部长等中层领导职位,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核心商业秘密。不过,蹊跷的是,这四人在2009年底前先后离开了该公司。
据高新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0年初,这四人经过事先共谋,利用曾经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共同违反与该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使用各自掌握的客户名单、图纸、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在成都市武侯区青南路33号,制造与该公司相同的冷媒充注机,并且以低于该公司的价格出售。
截至案发前,这四人联手生产的产品已经与广东的四家公司,签订了出售4台冷媒充注机的合同,并收取了大部分货款。经司法鉴定,这四人的行为已经给原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达521647元。
昨日,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口头宣判,该四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该四人系自首,所以判处缓刑,并分别判处2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法官介绍,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法官介绍,以下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二,揭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律师建议
可适当给保密员工发放保密费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很特殊的一种,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一个企业,什么样的核心技术和商业计划属于商业秘密,首先存在一个界定的问题。企业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不同级别商业秘密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一套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员工辞职或跳槽后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黄春海律师提出了建议。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也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也是实践中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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