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惩罚与宽容原则
时间:2023-07-03 10:14:16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处罚没有这种规定,因为行政处罚追诉期很短;法律最重要的是可预测性和保护人权。如果是从新,那么可预测性就会被破坏。今天犯的做的合法的事,明天成为犯罪。并以此受到处罚。那么,预测性将不复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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