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还要付生活费吗
时间:2023-06-08 10:55:26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还要付生活费吗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意见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怎么写?

在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后,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者是用是实物作抵,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支付,为了避免纠纷,是需要签署协议的。对于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怎么写?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

立协议人:

甲方: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

性别:女

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具体事宜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子女抚养协议书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署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在孩子有实际需求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依旧是需要进行支付的。由于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不仅涉及到金钱问题,也关系者身份关系,故而在生活中,由此引发的纠纷是比较多的。

三、一次性抚养费大概多少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合意后解除。不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解除,如果继父母在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经济收入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即后赡养义务,参见本站文章《》

(法律的这种规定符合道德规范,古有"反哺之恩"之说。)

2、继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30号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由生父母抚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子女抚养权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

4、第3种情况下,继父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另一方生存的父母也不愿意抚养该亲子女,如何处理?

本人认为当然应该由生父母抚养,具体参见本站文章《继母,生母,该由哪个该抚养未成年子女?》

5、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生父(母)又死亡的,继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愿意抚养该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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