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的权利有:
(一)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参加法庭辩论、拒绝辩护的权利;
(五)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六)申请延期审理、调查时有发问、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八)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九)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等。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代理中的特点
(一)执行控诉职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或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活动,都执行控诉职能,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律师不是公诉人,仅仅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委托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是他们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与国家公诉权是两回事。
(二)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意义。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行自诉人诉讼权利,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要求人民法院给被告人刑罚处罚;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和公诉人一起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要求给予被告人刑罚处罚。
(三)律师刑事代理受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授权的限制。自诉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由法律规定,他们对所委托的代理人授权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当然,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授权予代理人,也可以部分授予代理人,但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是不能委托代理的。
(四)律师在刑事代理中,依据委托人授权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律师刑事代理的根本任务,在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义务
(一)律师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据,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四)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六)律师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