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的企业怎么遭强拆?
招商引资企业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通过招商引资行为被政府认可并兴建的房屋,应当认定其具有合法性,若对此类房屋认定为违建,不仅会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基于尊重财产权原则、尊重法治原则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违法建筑进行严格审查认定。
此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由于违法程度的不同,处罚比例也不同,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即便企业被认定为违章,也不一定被无偿拆迁。
二、招商引资企业面对强拆应当如何救济?
招商引资企业可以针对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已经实施的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自身拥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执行拆除进行质疑,寻找认定过程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同时,在企业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拆除决定,这一规定为企业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去寻找违法点、制定相关处理方案。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机关若想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设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企业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即在拆迁过程中准确拍摄强拆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企业在关键时刻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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