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建厂时如何处理企业拆迁不补偿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拆迁过程
1。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2。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了拆迁通知。
4。拆迁人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5。被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和迁移方式。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数额、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1)协议自动履行。--房主给钱,房主给房子。(二)拆迁期间不履行协议,不给予补偿或者拒绝搬迁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拆迁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A.当双方同意裁决的内容时,可根据裁决自动履行。(a)当事人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法律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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