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
被拆迁方可以先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支付补偿的期限,支付的方式、支付的金额进行分期等等,协商好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从而缓解双方矛盾,各自退让一步,达到协商解决的结果。
2.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被拆迁人在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时,建议将拆迁方承诺补偿的材料(一般指签订的补偿协议),还有现在拆迁方拒绝支付的证据(一般指录音、下发的说明不支付的材料等)一并提交,会有助于协调的开展,解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通过协商或者政府调、裁决不满意的,被拆迁方一定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拆迁方对裁决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被拆迁方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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