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替员工缴纳医社保,发生工伤后,该如何索赔?
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答: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错过工伤认定时间怎么办?
工伤认定的时间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最长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一年内没有提出,劳动部门是不受理的。错过工伤认定有两种情况,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错过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原因错过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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