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底线与人均收入挂钩,以实际损失来赔偿,这种计算标准是对原有消法的一大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经营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消费者损失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是未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获得相当于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或者500元)。对此,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特别指出,这里赔偿金的参照物是“价款或服务费用”,而不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在价款或服务费用较低,而消费者的损失较高的情形下,消费者维权将得不偿失。”刘远景表示,更何况消费者可能还将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
第二种情形是,已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获得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注意,这里指的是‘两倍以下’,也就是说最高赔偿额为损失的两倍。显然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及亲属所遭受的身心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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