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怎么判决
时间:2023-08-05 08:20:16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条件如下:

1、主体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提起自诉的同时应当提交自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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