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与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之间的根本区别首先,在合同中附加终止条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表达了限制合同效力的意图。当满足终止条件时,任何一方无需要求终止权,则本合同将自动自然失效。
本合同中约定了终止本合同的条件。当双方约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本合同不会自动自然失效。合同的履行终止的条件只是给予一方终止的权利。只有当一方行使终止权时,合同才能实际终止。其次,当终止条件满足时,合同通常在将来失去效力,并且当合同因双方行使终止权而无效时,无论是在将来还是在过去,它都是无效的。具有约定撤销权的合同中的“撤销条件”不限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对于具有约定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实现,仅与当事人解除权的发生有关,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合同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有将来的影响,也有追溯的影响。因此,无需要求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在该协议订立后发生。事实上,由于双方就终止合同的条件达成协议的目的是授予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双方同意将已发生的事实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其实质是立即授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属实,法律无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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