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因争夺遗产而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行为的;
(三)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虐待且情节严重者;
(四)捏造、篡改、隐瞒事实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
以及(五)凭借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的同样严重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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