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子女享有哪些继承权和继承权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系指向继承活动正式启动之前,公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遗愿中明确的指示,有资格接受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权益。
换言之,即继承人在对应的继承遗产方面具备充分的权力与能力。
此种继承权与其接受、行使以及放弃等主观意愿相互关联,不仅具备现实性,更蕴含着财产权益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真正实现通常始于被继承人离世或宣布死亡之时。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则是指在法定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已经实际拥有的财产权利。
这是一种基于继承人个人意志的继承权,其不仅可以被接受、行使,甚至还可以选择放弃。
这种继承权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财产权益属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二、民法典中子女享有哪些继承权的规定
关于子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合法继承权益以及代位继承权。
需明确指出的是,即便其为未曾登记备案之非婚生子女,亦同样具有继承权。
当存有遗嘱继承时,优于法定继承程序予以执行。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依据财产分配原则,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应依照均等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此项财产的继承顺序如下:首先由处于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次则是在第一顺位无人继承的条件下,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遗产的分配是按照以下规程进行的:
(一)先考虑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利;
(二)再转而考虑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启动之后,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尚未丧失继承权且未能完成遗产传承任务的情况下,才交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接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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