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楼市“限价令”加大力度,商品住宅预售价高于房管局指导价不发预售证。在深圳出台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以抑制房价后,广州楼市限价的力度也开始加大。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2日发布通知:从4月24日起,广州全面执行商品房住宅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制度,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须办理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商品房预售前要接受价格指导
为贯彻落实广州版国五条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下发了《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411号,下称《通知》),就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具体事项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从4月24日起,广州全面执行商品房住宅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制度,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须办理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国土房管局还表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广州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做好住房销售信息的公示,诚信经营、规范从业,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误导购房人及协助购房人伪造、变造、虚构证明材料。
《通知》明确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将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违规销售、违规经纪、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预售申报价过高或被禁售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五条”要求,“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政府部门指导的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此,广州版细则明确,将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商品住宅的预售申报价格实行指导。
其中,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住宅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不得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后再予销售。
此外,细则还指出,将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工商、物价、建设等部门配合,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违规销售、违规经纪、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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