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时间:2023-03-21 20:40:45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二)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三)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四)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六)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拆迁违章建筑能得到赔偿吗

拆迁违章建筑是不能得到赔偿的。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违章建筑必须多久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

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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