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取消61项税务证明事项
时间:2023-06-23 20:35:19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决定》),包括总分机构证明、纳税困难证明、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资源管理证明在内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都被取消。

一、清税证明怎么办理

答:申请人需持《清税申报表》三份,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算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二、不征税发票怎么开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开具收据足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三、国家房产退税条件

申请契税退税的条件:1、符合契税减免政策而没有进行减免的。2、属于不征收契税情形。3、房地产权属确认前撤销转移。4、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退税申请审批表;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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