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19:32:59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扬州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

公证员执业证变更及到期、遗失。

二、扬州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扬州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地点

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8号智谷B座一楼。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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