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19:22:37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扬州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二、扬州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经注册地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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