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资料
近期2寸彩色正装证件照片;
公安局审批后的姓名变更户口登记记录复印件;
变更姓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原身份证复印件;
公证员执业证变更及延续申请表。
二、扬州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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