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渔业船舶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二、扬州渔业船舶登记受理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将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
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三、扬州渔业船舶登记受理的办理流程
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工作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若需要现场查勘的,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决定:工作日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作出的意见。
三、扬州渔业船舶登记受理的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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