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上海民办单位注销的办理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3、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办理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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