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规则的性质是合同吗
拍卖规则的性质不是合同,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一)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从国家法律到拍卖机制等一切规则;
(二)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各拍卖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企业拍卖活动的业务规则。
二、拍卖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在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享有作为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拍卖的各个环节,从拍卖公告、拍品展示、竞买人资格审查到拍卖的具体实施全程负责;享有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确认拍卖是否成交的权利;在流拍或撤回拍卖委托后向被执行人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负有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的义务等等。
同时拍卖机构与买受人一样有接受法院、被执行人、竞买人等所有拍卖参与人监督的义务。
三、有限公司股权拍卖规则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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