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农民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拟定全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运营等政策,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工作。(四)组织、指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对各项业务的实施。(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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