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未成年人附条件为起诉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要适用起来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主要条件包括:
1、要求必须是未成年人,实务案例中多是在十四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的年龄阶段;
2、属于涉及侵犯人身性犯罪、财产型犯罪或者是对社会秩序妨害类型的犯罪;
3、要求刑罚属于一年以下,不能高于一年,一年以下的判决说明该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所以刑罚较轻;
4、既然是不起诉,那么就要求该未成年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理论上应该是需要提起诉讼的;
5、要求参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思想,积极改正进行相关社会义务,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已经深刻悔罪了的。
附条件的不起诉需要有一个考验阶段,考验期是六个月以上并且不得超过一年,时间过短不利于改造,太长也会影响改造的结果。考验期的开始时间从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那一天就开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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