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本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交有关单据和材料,我中心负责在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报销手续。
一、申报的范围
1.门(急)诊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专用处方、专用收据(注:急诊收据须有急诊章)
2.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收入院证明(出院后及时申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家庭病床治疗证明(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门(急)诊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门(急)诊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或医保定点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就医;
2.急诊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
5.急诊使用的医保专用处方、急诊收据须加盖急诊章;
6.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7.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8.年度内就诊的相关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
二、报销标准
1.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年度自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50%。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住院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门(急)诊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或医保定点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就医;
2.急症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住院前,持医院住院通知单及医疗手册到社保中心开具足额缴费证明;
5.入院时,要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出院时,患者自付(费)医疗费用直接与就医医院结算。
7.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医生提出建议,由医院医保办公室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二、报销标准
1.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自然年度内住院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大额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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