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销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在报销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代办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医 疗 费 报 销 所 需 资 料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提交医疗费报销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
1. 医疗费原始凭证: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证明医疗行为发生的原始凭证。
2.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医疗费报销申请表,详细描述医疗行为发生的经过、费用等。
3. 医疗费报销材料清单:列出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
4. 医疗费发票:提供完整的医疗费发票,以便核实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医疗机构的资质证明等。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按规定提交上述资料,可能会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因此,在提交医疗费报销申请时,应当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便及时、顺利地完成报销手续。
在报销医疗费时,务必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可能会影响报销。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提交医疗费报销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医疗费原始凭证、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医疗费报销材料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如果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可能会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因此,在提交医疗费报销申请时,应当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便及时、顺利地完成报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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