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5-08 11:24:15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问题有几种。首先,现实中,政府在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时,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从法律规定上看,纯商业利益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然而,个别商业发展项目确实包含公共利益因素。间接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行政机关所鼓励的。这些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性因素、公益性在总体构成中的比重、社会是否急需公益性、公共政策是否倡导公益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我看来,土地储备的具体用途在储备时还没有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角度,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都不可轻易否认。第二,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在不动产转商品房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但现实中,很多都是垫底的,用于经营。这种登记是房屋,但实际上,如何补偿房屋的商业用途。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品房的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给予。”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赔偿依据。具体来说:

1。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规划国土部门认定该房屋为住宅,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规划国土部门认定该房屋为住宅,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依法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所给予补偿安置,并根据经营状况、经营期限、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并规定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规定,协商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才能通过多数决等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纳。在评估价格方面,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为了理解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的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

3。相似性是指地理位置、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组合。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同类房地产的成交均价;5。在确定市场价格时,应排除偶然因素和异常因素。上述内容是对“征地拆迁中几个常见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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