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若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遭遇突发性的疾病以致死亡,或者经过在48个小时以内的紧急救治却仍然无效而死亡,则应视为工伤处理。
只需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便可认为上班时间亦能被纳入工伤范畴予以考虑:首先,必须处在“工作时间”并且身处“工作岗位”;其次,必须是由于“突发疾病死亡”所致。
具体而言,这里的“突发疾病死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职工突然患上与工作毫无关联且直接导致其死亡的疾病;其二,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虽然该疾病并未立即引发死亡,然而若在48小时以内的紧急救治后仍无法挽救生命,也将被视为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二、公司买了保险工伤由谁赔偿
若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购置了工伤保险,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公司并不必然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在职工遭受工伤之时,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购置工伤保险,其都应按照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贴。
同时,在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若须解除,务必依照相关法规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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