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留置是属于强制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什么的监督内容是
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做出处置,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等等。
三、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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